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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卢成宝与吴晓峰、程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晓峰,卢成宝,程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成宝。委托代理人:赵顺庆,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浩棋,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程方平。上诉人吴晓峰为与被上诉人卢成宝、原审被告程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晓峰及被上诉人卢成宝的委托代理人赵顺庆、彭浩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程方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因上诉人吴晓峰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本案存在高利转贷情况,安吉县公安局受理后,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中止审理,后因上诉人吴晓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卢成宝撤回原审对吴晓峰的起诉,吴晓峰和程方平均表示同意,同时上诉人吴晓峰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成宝和吴晓峰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上诉人吴晓峰撤回上诉;2、准许卢成宝撤回原审对吴晓峰的起诉;3、撤销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一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已减半),由原审被告程方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由被上诉人卢成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龙代理审判员  黄丽琴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