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林进与董雪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董雪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301号原告:林进,居民。被告:董雪,身份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董雪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林进负担。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