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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桂华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华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刑初34号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桂华,男,1960年2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彭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彭泽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彭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华犯失火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桂华带着其儿子李某和外甥丁某到杨梓镇龙桥村下里组天嘴山上的祖坟做清明,李桂华在碑名为“李光明”的祖坟烧纸并燃放鞭炮,等候几分钟后离开。三人行走约150米处时,周某2告诉李某天嘴山上着火,李桂华和李某、丁某三人遂丢下香纸鞭炮前往山场灭火,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三人遂返回家中。经鉴定,山场过火面积为633亩(42.2公顷)。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桂华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42.2公顷,应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桂华供称,起诉书指控属实,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桂华带着其儿子李某和外甥丁某到杨梓镇龙桥村下里组天嘴山上的祖坟做清明,李桂华在碑名为“李光明”的祖坟烧纸并燃放鞭炮,等候几分钟后离开。三人行走至天嘴山天桥边时,正在田里干活的村民周某2发现天嘴山上着火随即告诉李某,李桂华和李某、丁某三人遂丢下香纸鞭炮前往山场灭火,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三人遂返回家中。经鉴定,过火山场地类为有林地,主要树种是杉木等,山场过火面积为633亩(42.2公顷)。另查明,本案由案发地镇干部于案发当日报案至彭泽县森林公安局黄乐派出所,公安机关进行初查认为被告人李桂华有重大嫌疑,当晚11时许对被告人进行询问,被告人并未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提出在刚才的询问中未如实交代并愿意到公安机关重新说明自己做清明的情况。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桂华如实供述其失火经过,同日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李桂华进行刑事拘留。再查明,因本案导致森林火灾山林受损的村民倪国友等共计26位村民联名签字表示念当事人纯属无心,且事发后主动认错并自愿接受法律惩处,经各组村民商议后请求依法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桂华的讯问笔录,供述案发当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李桂华带着其儿子李某和外甥丁某做清明,半个多小时左右做完其他清明后三人到龙桥村上里组天嘴上的李公光明祖坟做清明,其在该坟前烧了一刀纸点了香,在旁边放了一挂鞭炮,等了五、六分钟见没事就离开。快到渠道(当地称天桥)边的时候,其儿子李某对其说刚在天嘴山做清明的坟边坞沟里发火了。其几人就将手中东西丢下去打火。后看到火太大了不敢打,其三人就回家了。2、证人丁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案发下午1点多,其与李桂华、李某三人做清明,最后在碑名为李光明的祖坟做清明,李桂华在李光明坟前烧纸、点香,在附近放了鞭炮,因担心引发火灾,三人等待了几分钟后离开。十分钟左右,三人走到天桥边时发现刚做完清明的坟边起火,遂丢下香纸鞭炮去灭火,发现火无法扑灭遂回家。3、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案发当日14时许,李某和李桂华、丁某三人开始做清明,大概15时40分许,三人来到天桥边天嘴山碑名为“李公光明”祖坟做清明,李桂华在坟前烧了纸点了香,并在附近有青草的地方放了鞭炮,等了5分钟发现没事就离开。在走到天桥上时,碰到正在天桥底下做事的周某2,他告诉其山上冒烟,其发现在坟下面沟里的芭茅起火了,因无法扑灭,三人就回家。4、证人周某1的询问笔录,证明2016年3月28日下午2点半左右其听见隔壁的人在喊山上起火了,其发现天嘴山发生火灾,并证实下午2点左右其看见李桂华和李某及其外甥三人到天嘴山做清明,当时没有看见其他人做清明。5、证人宗某1、宗某2的询问笔录,该两名证人案发上午在天嘴山做了清明,下午发现天嘴山起火,均证称当天上午在天嘴山做清明时没看见李家祖坟插清明花,而下午火灾后去检查现场就看到有清明花。宗某2亦证实其下午三时许发现李桂华的神色紧张,此时天嘴山发生大火。6、证人周某2的询问笔录,证明案发当日15时左右其在大坞垅边的石桥边菜地里做事,看见天嘴山上有点小火,当时旁边石桥上有2个人走过去,后来其碰见一个年轻人,其就告诉了这个年轻人看到天嘴山着火了。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发生森林火灾的起火点以及案发现场的情况。8、鉴定意见,证明失火山场的位置,植被以及过火面积等情况。9、彭泽县杨梓镇龙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涉案山场的林权归属情况。10、谅解书,证明涉案过火山场林权所有的村民对被告人谅解的情况。11、彭泽县森林公安局黄乐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彭泽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桂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来源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2、彭泽县森林公安局黄乐派出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等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华应当预见在山林旁祖坟祭祖时点燃香纸、鞭炮的危险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引发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共计633亩(42.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桂华在引发火灾后主动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失火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部分失火林木所有权人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桂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芳审 判 员 徐 非人民陪审员 丁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危星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