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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董雨与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817号申请执行人董雨,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29号楼四层8416号。法定代表人赵景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董雨与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董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52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大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