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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李磊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执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连亭审判员  赵先俊审判员  代玉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闽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