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与宋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宋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212号原告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委托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人张炜,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迎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