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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与宋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宋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212号原告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委托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人张炜,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林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永祥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迎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