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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勇某与被告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勇某,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民初2047号原告勇某,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生,现住北京市。被告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总经理。原告勇某与被告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秋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勇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人于2016年1月12日在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8瓶蒙正雪域藏秘冬虫夏草酒,单价960元,共计7680元,本人喝过之后感到身体不适,被告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下发的《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国家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种名单》蝙蝠蛾被毛孢(冬虫夏草)学名,冬虫夏草属于药材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想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消费者因食品、药品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合以上法律法规,销售企业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普通酒水里添加药材,违反了法律法规,请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一、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退回购货款7680元;二、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十倍赔偿76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在被告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8瓶蒙正雪域藏秘冬虫夏草原生态营养酒(以下简称冬虫夏草酒),单价960元,共计7680元。现原告称被告所售的冬虫夏草酒中添加冬虫夏草,而冬虫夏草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里,故要求被告为其退货款并十倍赔偿损失。以上事实有酒类流通随附单、鄂尔多斯蒙正一品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酒外包装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应查明如下问题:第一,本案所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被告是否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继续销售;第三,勇某要求赔偿货款7680元、十倍赔偿金76800是否合理。根据查明的事实,第一、关于本案所涉冬虫夏草酒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问题。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明书显示冬虫夏草酒配料:纯净水.高粱.大麦.冬虫夏草(浸泡液).枸杞(浸泡液)。卫生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均曾发函禁止冬虫夏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而涉案食品将虫草作为配料使用,故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二、关于被告是否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继续销售的问题。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检验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查验了涉案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其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被原告购买,应当认定被告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是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第三、关于原告主张赔偿的问题。其请求赔偿其货款768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76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勇某货款7680元。二、被告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勇某7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