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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祝寿长与王修江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寿长,王修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祝寿长,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军,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王修江,地址潢川县江家集镇杜甫店村王蓸坊组。祝寿长与王修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38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修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祝寿长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修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祝寿长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超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