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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佩佩与沈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佩,沈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037号原告:王佩佩。被告:沈槟。原告王佩佩与被告沈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沈槟偿还原告欠款12万元及相应的期内利息3600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沈槟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20日,被告沈槟向原告王佩佩借款12万元,并由被告沈槟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佩佩人民币12万元整,最多3个月还清,即2014年8月20日,未约定利息。被告沈槟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沈槟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槟应偿付原告王佩佩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被告沈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怡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