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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4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桑秋国与齐博、刘建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秋国,齐博,刘建兴,闫喜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410号之三原告:桑秋国,男,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齐博,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武邑县。被告:刘建兴,男,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闫喜良,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系肇事车辆“冀T×××××”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桑秋国与被告齐博、刘建兴、闫喜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对肇事车辆“冀T×××××”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保全,现因被告闫喜良已向法院交纳保证金61000元整(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齐博驾驶的登记在刘建兴名下的“冀T×××××”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