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7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海明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7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明,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洪军,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负责人胡光辉,主任。委托代理人闫海霞,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30号。法定代表人杨河清,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增,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海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4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海明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海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海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王海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王海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王海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