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曾辉、王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曾辉,王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466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现代大厦8楼。负责人李长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段怀强,该公司职员。被告曾辉,男,汉族。被告王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桂忠审 判 员 王明军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