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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曾辉、王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曾辉,王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2466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现代大厦8楼。负责人李长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段怀强,该公司职员。被告曾辉,男,汉族。被告王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桂忠审 判 员  王明军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