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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李爱孝、刘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军,李爱孝,刘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60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军(又名李军),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怀仁县人。被执行人李爱孝,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小林,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5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爱孝、刘小林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学军借款本金10万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20元、案件受理费16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爱孝于2015年5月19日偿还申请人李学军10000元,于2015年5月22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于2015年7月底偿还30000元,于2015年12月月底偿还4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680元及申请执行费7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