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5350号原告徐某甲,男,200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徐某甲之母),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徐某乙,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甲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徐某乙负担。审判员 文 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