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何荣忠与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忠,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8行初127号原告何荣忠,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原告何荣忠请求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荣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荣忠承担25元(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杨琴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