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7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邓孟友、艾金芬与黄朝富、李德芬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孟友,艾金芬,黄朝富,李德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274号原告邓孟友,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艾金芬(特别授权,系邓孟友之妻),女,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艾金芬,女,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黄朝富,男,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李德芬,女,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孟友、艾金芬诉被告黄朝富、李德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孟友、艾金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孟友、艾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艾金芬负担。审判员  刘志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