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0443-10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政宗与钜成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0443-10457号10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星勇,男。10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龚彐梅,女。10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秦叙群,女。10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长明,男。10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玉珍,女。10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迪阳,男。10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莫燕南,男。10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熊建明,男。10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巧红,女。10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小燕,女。10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政宗,男。10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纪侠标,男。104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陶礼嘻,男。10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玉珍,女。10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宏艳,男。十五案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贺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五案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海兵,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十五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钜成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福民工业区A02栋,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友成,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星勇等十五人因与被上诉人钜成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五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727-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星勇等十五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星勇等十五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十五案按上诉人吴星勇等十五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十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上诉人吴星勇等十五人负担。本十五案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艺(兼)魏楚娟(兼)范馥馥(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