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金保庆与岳恒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庆,岳恒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297号原告:金保庆。被告:岳恒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保庆诉被告岳恒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保庆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岳恒忠存款70万元或其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金志友所有的位于明光市靳郢路4号房产、柏银兵所有的位于明光市明光街道龙山路2号1单元502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保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岳恒忠存款7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二、对原告金志友所有的位于明光市靳郢路4号房产、柏银兵所有的位于明光市明光街道龙山路2号1单元502室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杨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