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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与朱明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朱明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5210号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杨园区。法定代表人HETERRYZICHEN(何子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明。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明明辩称:驳回原告全部请求,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朱明明系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4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2016年2月24日,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与朱明明在《常熟市用人单位退工(减员)登记表》上盖章、签字,载明的退工原因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该表底部还载明:“……2、本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填报至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职工档案各一份。3、需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办人须携带本表原件及相关材料至社保服务大厅失业保险窗口办理”。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朱明明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7月。另查明:朱明明于2016年3月份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及2月工资3640元、经济补偿13536元。仲裁审理中,朱明明表示其做了6年,按照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对朱明明的工作年限、工资平均数额均予以确认,同时表示,双方于2016年2月24日在劳动所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期限进行了变更,并在当日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为由办理了退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理由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公司是按相关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补偿金。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6年4月23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372号仲裁裁决:一、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支付朱明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536元。二、驳回朱明明的其他仲裁请求。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审理中,原告方表示,原告的经营状况不理想,也基本是全厂停工的状态,社保也没有钱缴纳,为了方便被告重新去找工作把保险退出来,双方协商办理了退工。协商时原告并未承诺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就是协商一致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金额本身无异议。被告申请仲裁时主张的2016年1月及2月工资,原告是在收到仲裁申请之后、开庭之前现金支付的。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仲裁案卷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本案中,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明明于201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但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的情况下,与被告朱明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为由办理了被告朱明明的退工减员手续,说明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无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结合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在仲裁及本案审理中的陈述,按照前述规定,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朱明明支付经济补偿。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额13536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朱明明经济补偿135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加枫卫浴(常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