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保定华阳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与谷计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华阳橡胶机带有限公司,谷计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9-1号申请人:保定华阳橡胶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西王各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五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谷计山。本院在执行保定华阳橡胶机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谷计山债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