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民终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贺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2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米恩民,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英,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周玉慧,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贺华,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代理人:魏刚,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仁古丽,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三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11.78元(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55.89元,由上诉人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55.89元由本院退还新疆华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剑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黄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晓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