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526号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6589-0。法定代表人张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633-6。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况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