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526号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6589-0。法定代表人张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633-6。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光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由原告重庆唯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况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