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6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社生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91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执行人彭社生,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社生申请支付令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社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9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费724元和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彭社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祁民督字第17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徐艳情人民陪审员  贺潇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申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