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59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世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