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259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世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