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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建胜与郭新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胜,郭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红卫,律师,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新志,地址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吴国凯,法律工作者王建胜与郭新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牟民小字第000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新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新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新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建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新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建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