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1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俭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俭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1121民督41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俭文,男,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白果市乡菠萝源村。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贷其款本金100000元至今未偿还,要求被申请人张俭文给付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俭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9‰,至还清时为止)。本支付令申请费800元,由被申请人张俭文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