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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740号原告:高某某。被告: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对穆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对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辰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