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宋广涛、吴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被执行人宋广涛,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吴淑华,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安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广涛、吴淑华(2014)泰山商初字第8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