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霞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霞,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娅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5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原审第三人:彭娅妮。再审申请人雷霞因与被申请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邵阳市人社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2014)北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雷霞不服,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作出(2015)邵中行终字第11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雷霞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霞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裁定认定雷霞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错误的。1)雷霞与邵阳市人社局录取彭娅妮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雷霞发现彭娅妮面试前弄虚作假后,即向邵阳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但邵阳市人社局仍然错误地安排面试并录取,严重侵害了雷霞的公平竞争权。3)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只作了抽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该抽象规定中被排除的行为,人民法院应该审理。(二)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且超出了法定审理期限。雷霞于2015年6月23日提起上诉,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才作出判决,明显超过了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本院认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第六条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从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公开招聘的用人单位为邵阳市汇江学校,彭娅妮作为受聘者,被用人单位邵阳市汇江学校决定聘用,并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双方之间确立人事关系。而雷霞作为应聘者,未被邵阳市汇江学校决定聘用,双方之间的人事关系并未确立。邵阳市人社局作为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只是负责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而并未直接作出聘用决定。因此,雷霞诉请法院撤销邵阳市人社局录取彭娅妮为邵阳市汇江学校教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邵阳市人社局作出录取雷霞为汇江学校英语教师的行政行为,既与客观事实和上述规定不符,且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雷霞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二审没有开庭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本案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范围,且二审并未超审限。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雷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新田代理审判员 张少波代理审判员 丁恒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蹇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