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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唐琼、新都区龙桥镇晶皓门窗经营部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琼,新都区龙桥镇晶皓门窗经营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唐琼,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新都区龙桥镇晶皓门窗经营部,住所地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社区七组。经营者赖晶,女,1988年7月9日出,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普文*组。身份证号码:5101251988********。申请执行人唐琼与被执行人新都区龙桥镇晶皓门窗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5)第06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都区龙桥镇晶皓门窗经营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唐琼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4178元,余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唐琼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5)第06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毕世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