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锋,李淑花,陈彩华,陈扬,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忠锋。申请执行人李淑花。申请执行人陈彩华。申请执行人陈扬。被执行人宋志刚。申请执行人杨忠锋、李淑花、陈彩华、陈扬与被执行人宋志刚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686执2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宋志刚之妻林淑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6228480266867020262账户存款6000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志刚之妻林淑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62×××62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