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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廖仁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廖仁体,覃玉英,覃加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仁体,男,1973年9月12日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覃玉英,女,1951年1月6日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覃加标,男,1960年7月21日生,住柳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覃玉英、廖仁体、覃加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仁体、覃玉英、覃加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款人民币30562.99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仁体、覃玉英、覃加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国健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