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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北京时尚科比亚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美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时尚科比亚广告有限公司,重庆美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2964号原告北京时尚科比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3号楼时尚大厦2006室,组织机构代码75012919-6。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胤,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美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4-7。法定代表人李凌燕,总经理。原告北京时尚科比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科比亚公司)诉被告重庆美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臣传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琼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真、人民陪审员龙先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江明鸣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原告时尚科比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臣传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尚科比亚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19日分别签订华夏地理杂志《国家地理摄影展版权合同》和《国家地理增强现实展版权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国家地理》polarobsession摄影展,lionstigersbears摄影展版权,以及增强现实展版权,并在原告的监督和指导下,完成相关作品的展览。合作期内,原告严格遵照相关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摄影展中相关作品的版权授权以及其他相应的策展服务,以及需要由原告提供的其他材料。而《国家地理摄影展版权合同》和《国家地理增强现实展版权合同》的第七条均约定,被告需要在2014年5月23日前分别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各150000元,共计300000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有合同欠款50000元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合同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本息两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美臣传播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美臣传播公司(甲方)与时尚科比亚公司(乙方)签订《华夏地理杂志〖国家地理〗摄影展版权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举办《国家地理》polarobsession摄影展、lionstigersbears摄影展,活动地点:重庆市龙湖天街系列;活动时间: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合作内容:polarobsession摄影展、lionstigersbears摄影展展览版权费、策展服务费。合作金额150000元。乙方保证在甲方全款付清三日内提供本次影像展授权使用的所有照片(107张)、视频资料(1段)及向甲方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不涉及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付款办法: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以扫描件形式提供正式发票给甲方,并把发票原件以顺丰快递寄给甲方,甲方应在2014年5月23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款,即150000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华夏地理杂志〖国家地理〗增强现实展版权合同》。双方约定:双方合作举办《国家地理》增强现实展(重庆站),活动地点:重庆市龙湖天街系列;活动时间: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合作内容:增强现实展览版权费、策展服务费。合作金额150000元。乙方保证在甲方全款付清三日内提供本次影像展授权使用的所有照片(107张)、视频资料(1段)及向甲方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不涉及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付款办法: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以扫描件形式提供正式发票给甲方,并把发票原件以顺丰快递寄给甲方,甲方应在2014年5月23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款,即15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时尚科比亚公司严格遵照相关合同约定,向美臣传播公司提供了摄影展中相关作品的版权授权以及其他相应的策展服务,以及需要由时尚科比亚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国家地理》polarobsession摄影展,lionstigersbears摄影展和《国家地理》增强现实展(重庆站)如期在重庆市江北区龙湖时代天街新馆举办。但美臣传播公司仅支付了版权费250000元。上述事实,有《华夏地理杂志〖国家地理〗摄影展版权合同》、《华夏地理杂志〖国家地理〗增强现实展版权合同》、照片、付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华夏地理杂志〖国家地理〗摄影展版权合同》和《华夏地理杂志〖国家地理〗增强现实展版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关的摄影展览已如期举办,但被告没有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尚欠合同款项50000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的合同款项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美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北京时尚科比亚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本息两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重庆美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徐 真人民陪审员 龙先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明鸣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03民初2964号原告:北京时尚科比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光华路9号很时尚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75012919-6。诉讼代理人:祝胤,执业律师。被告:重庆美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24-7,。。原告北京时尚科比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注:二审发回重审时写:已于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时尚科比亚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列明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概述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重庆美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反诉称,……(如被告提出反诉,则在被告答辩部分后增列被告反诉部分,写法同原告诉称部分,但如果被告答辩和反诉部分内容不多,可合并为一部分。)×××针对×××的反诉辩称,……(概述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提出的答辩内容)第三人×××诉称,……(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列明第三人针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与概述事实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述称,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概述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的答辩主要内容)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情况:×××年×月×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1、××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一)关于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二)关于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针对××提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二)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二)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2、××为反驳××主张或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一)关于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二)关于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针对××提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二)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二)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3、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一)关于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二)关于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针对第三人××提出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二)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二)关于问题的相关证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对各方当事人以下没有争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查明:……(概述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关于的问题;(二)关于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关于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一,;第二,。(二)关于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一,;第二,。综上,本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第一种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种判决:一、;二、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三种判决:一、;二、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谢琼人民陪审员龙先碧代理审判员徐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江明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