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锦福与黄小娟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锦福,黄小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锦福,男,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小娟,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再审申请人黄锦福因与被申请人黄小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锦福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兄妹关系。自2004年母亲去世后,父亲黄达成一直跟随申请人一起共同生活,并由申请人进行照顾。父亲于2009年6月写下赠予书,将其名下的银行存折共8个约9万多元赠予给申请人收执,该赠予关系已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父亲在神智不清时,被申请人指使父亲去银行取出存款交给其,被申请人将款项占为已有是不当得利行为。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请求对该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退还9万元及利息给申请人。本院认为:申请人与其父亲的赠予合同是实践合同,虽然其父亲已写了赠予书给申请人,并将银行存折交给了申请人收执,但存折的款项并没有转移,款项的所有权还属于申请人的父亲。申请人的父亲在存折挂失期满后到银行将存款取出的行为,是申请人父亲对原赠予合同的撤销,因该行为是申请人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父亲将存款取出后交给被申请人,是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被申请人取得的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综上,黄锦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锦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业俦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