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7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海南美丽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何嘉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美丽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美丽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潘在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嘉荣,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徐闻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美丽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嘉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嘉荣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美丽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0元、车辆加速折旧费10362元、误工损失费15750元,共计2646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美丽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64元,执行费304元。但被执行人何嘉荣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何嘉荣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海南美丽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何嘉荣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仔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