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XX才与王永勤、于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才,王永勤,于清杰,李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909号原告XX才,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西平县。被告王永勤,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西平县。被告于清杰,男,49岁,西平县农商银行职工。被告李保华,男,49岁,西平县农商银行职工。本院受理原告与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永勤在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永勤从2009年一直在广州市居住生活,经常居住地在广州,本案应由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永勤向本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提出期间。为此,被告王永勤��交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永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郑伦祥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