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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林忠灵与林海军、刘雪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忠灵,林海军,刘雪争,缪松凯,张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5民初1794号原告:林忠灵。被告:林海军。被告:刘雪争。被告:缪松凯。被告:张怀玉。原告林忠灵为与被告林海军、刘雪争、缪松凯、张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林海军、刘雪争共同归还原告林忠灵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缪松凯、张怀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林海军、缪松凯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林海军、缪松凯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忠灵,被告刘雪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海军、缪松凯、张怀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告林海军因需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缪松凯、张怀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捺手印。借款后,被告林海军已经归还借款160000元,剩余借款未予归还。另查明,两被告于2002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6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两被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被告刘雪争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持有债权凭证即借条原件,且已完成款项交付,被告缪松凯、张怀玉自愿为被告林海军的借款提供担保,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担保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林海军归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以及要求被告缪松凯、张怀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刘雪争抗辩其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其与被告林海军离婚后被告林海军未给付过孩子的抚养费。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刘雪争未能证明案涉借款系被告林海军的个人债务,故案涉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刘雪争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林海军、缪松凯、张怀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海军、刘雪争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林忠灵借款1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缪松凯、张怀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缪松凯、张怀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海军、刘雪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林海军、刘雪争、缪松凯、张怀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涉款项交付义务的,义务人可交付至本院执行账户,账户名: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03,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象山支行。如义务人拒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鑫晖代理审判员  卢碧蓉人民陪审员  侯志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闪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