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财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财保5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康某某,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58-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被申请人王某某,男。被申请人康某某,男。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康某某、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府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应收款××万元予以保全,并由府谷县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府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应收款××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府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停向被告府谷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被告王某某)支付到期债权(应收款)中的××万元。二、暂停支付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