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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文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401号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78484501C),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双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元。委托代理人:谭前锋,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萍,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双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