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湾福德与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湾福德,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410号原告湾福德,男,生于1955年4月29日,汉族。被告陈群,男,生于1946年5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庆,曾用名陈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湾福德与被告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湾福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湾福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湾福德撤回对被告陈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湾福德负担。审判长 王永红审判员 袁国良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