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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湾福德与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湾福德,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410号原告湾福德,男,生于1955年4月29日,汉族。被告陈群,男,生于1946年5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庆,曾用名陈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湾福德与被告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湾福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湾福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群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湾福德撤回对被告陈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湾福德负担。审判长  王永红审判员  袁国良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