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6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6878号原告:袁某,女性,汉族。被告:涂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毛宏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