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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云革与蒙闯、辛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革,蒙闯,辛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革,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十路*号3门***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70********。被执行人蒙闯,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华路****号3门***室。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69********。被执行人被告辛长安,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新兴街4委*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5303041018李云革与蒙闯、辛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会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闯、辛长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云革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蒙闯、辛长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蒙闯、辛长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蒙闯、辛长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云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蒙闯、辛长安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云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舟审判员  陈江平审判员  李慧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