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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亚荣、杨信秀、李志斌、苏格叶与杨有元、杨有林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荣,杨信秀,李志斌,苏格叶,杨有元,杨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荣,女,回族,生于1992年9月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信秀,女,回族,生于1968年7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志斌,男,回族,生于1996年3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申请执行人苏格叶,女,回族,生于1971年5月1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杨有元,男,回族,生于1992年6月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杨有林,男,回族,生于1994年1月1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李亚荣、杨信秀、李志斌、苏格叶与杨有元、杨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3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000元,执行费170元,以上标的已执行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有元、杨有林外出务工,无法查找,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有元、杨有林外出务工,无法查找,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和银行存款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