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7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冯某甲等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冯某甲(绰号满意,冯满意),农民。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乙,农民。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笠,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甲,农民。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娟、刘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刘笠、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至18日,莒南县交通监察站配合临沂市交通监察支队监察站检查省道342沿线的超载、超限大货车,途经莒南路段的大货车司机及车主得知此信息后,停靠坊前东川岭附近的停车场及路两侧。11月18日早,交通执法人员对省道342莒南县路段的大货车进行清理,遭到货车司机、车主的阻止,为抗拒执法部分人员到岚济路堵塞交通,部分人员打砸交通执法车辆,堵塞交通长达3小时,被堵车辆达到上千辆,影响极其恶劣。其中,被告人陈某乙、刘某甲拦截岚济路过往车辆,并阻碍坊坊前派出所民警疏导交通;被告人冯某甲召集大货车司机及车主上路,用石块砸交通执法车辆;被告人陈某甲提议堵路并表现得比较积极。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陈某丙、冯某乙、李某甲、卢某、付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出警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及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陈某乙的辩护人刘笠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陈某乙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8时30分,临沂市交通监察支队与莒南县交通监察站工作人员,在省道342莒南县坊前镇东川岭路段对超限车辆进行清查时,被告人陈某乙、冯某甲、刘某甲、陈某甲等人,为逃避交通监察人站工作人员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查,在现场积极参与并煽动其他大货车的车主司机拦截过往车辆堵塞交通,用石块打砸交通监察站的执法车辆等,堵塞交通时间长达三小时,致使上千辆过往车辆被堵,无法正常通行,严重扰乱交通秩序。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与被害人莒南县交通运输局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一次性赔偿莒南县交通运输局车辆维修费共计6284元。2016年5月25日,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陈某乙适用社区矫正。2016年6月22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刘某甲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龙某于2014年11月18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今天上午从好运来饭店出来,到岚济路上看到交通局的执法车停在路两侧,很多人站在岚济路上,将所有的过往车辆拦下来,我从路北侧往路南侧走,走到路中间的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去了,站在路中间疏导交通,我在旁边看,周围还围了很多人,枣庄的驾驶员陈某乙拦着警察让走的车辆,意思不让车过去,派出所的民警把陈某乙拉到旁边,还有一个不认识的驾驶员对过往的车辆驾驶员说,不要再往前走了,还说刚才有个往前走的驾驶员被打了,警察把陈某乙拉走了。我看陈某乙在现场跑这里跑那里,还和周围的人说什么,后来警察在疏导交通,让车辆快点过去,他又过去拦着不让走,被警察拉到路边。(2)被告人钱明伟分别于2014年11月18日、12月4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今天上午李勇开货车走到坊前镇地界时,接到电话说交通稽查上班,就把车停在好运来饭店院里,我和李勇到饭店门口,很多车停在饭店院里,车老板和司机都在路边上看交通查车,货车老板和司机还有车托就越来越多,有一百多人。后来有人提议把岚济路堵上,逼着交通稽查人员放车,周围的人就走到路中央,站了近一百人,堵了半个多小时,交通的人也没放车,有些人开始拿石头砸交通执法车辆,我没砸,我只是跟着那些人后边在路中间走来走去,那些人把交通执法车砸了,后来110出警人员到现场制止这些堵路的,路上一百多人,出警人员制止没有听的。谁提议到路上堵路不知道,谁砸车的不认识,有货车司机、有货车老板,他们路上拿石头砸执法车辆。当时砸交通执法车的有一个光头男子,这个男子拿石头砸车了。(3)证人孙某甲于2014年11月20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11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交通局执法人员要清理路两边饭店停车场的车,我们的车停在路南一个饭店内,老板或司机看到交通执法人员去查停车场,就有人招呼大家去堵路,不去就骂全家都去死什么的,他们一骂大家就去了,我也过去堵路,最多的时候有二百多人堵路,把双向车道全堵死了,还有人喊去掀执法车辆,但没掀。有人拿石头去砸交通执法车,砸了两辆执法车。谁招呼大家堵路的不认识,我第一次给付某干活,是两个比较年轻,穿的比较干净的人招呼大家堵路,掀车。(4)被告人付应刚于2014年11月18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17日晚上我开的大货车停在好运来饭店停车场,想等着查车的走了再走。到18日早上,莒南县交通稽查局的执法人员到东川饭店附近查车,清理路两边的大货车,又清理路两边饭店内停车场内的大货车。10点多,有些人就上了路要堵路,谁不去堵路就骂谁,骂得很难听,我也过去了。我们就站在路上不让车辆通行,一会双向的路就堵死了。堵了半个小时110民警来了,民警疏散交通没有听的,又过一段时间特警来了,堵路的慢慢散开,从开始堵路到疏散总共两三个小时。堵路的这些人都不认识,主要是车老板和大车驾驶员,有枣庄的、临沂的,没看到有组织的,也就有人这么一说,大部分人随大流,谁先提议的不清楚。(5)证人陈某丙于2014年11月21日在莒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的证言:18日早上8点半左右,莒南县交通稽查人员到路南好运来饭店查车,我到路上看热闹,10点左右,听到有人喊去堵路,很多人起哄去堵路,很快双向车道被堵住了,有人骂不去堵路的人。有人喊“把交通的车给掀了”,说了几遍没掀的。又有人说去砸停在路南的交通执法车,有四五个人捡石头砸停在好运来饭店外边的交通执法车,砸了一辆依维柯,砸完车有半个小时,来很多特警。堵路的叫不上名,有的是车老板,有的是司机,有枣庄的也有临沂的,提议堵路的人中有一个是女的,是莒南口音,喊掀车、砸车的应该是枣庄的人,他们一伙四五个人。那个女的长头发,穿一件米黄色毛呢上衣。枣庄那一伙只看清一个人,光头,长脸,穿一件夹克,领子上有红杠,说去掀车、砸车都有他。(6)证人冯某丙于2014年11月23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18日9点左右,交通稽查人员到好运来饭店喊话让停在前面的司机开门,但司机没去,交通稽查人员说如果不来就强制开锁。饭店外边路上有人喊上路堵车,我就随着其他人一起到公路上,看见几个人在车前边起哄喊“都过来堵,不让车过”,有一个枣庄口音喊的比较厉害,光头,高个长脸,穿什么衣服忘了,这时路上被堵死了,不能通车。不一会派出所民警来疏导交通,我到公路北边,但堵路的不听安排,还和民警争吵,一个穿红色上衣,平头、高个枣庄口音的男子与民警吵会走了,一个高个平头穿深色衣服临沂口音的吵得厉害。民警正安排着,听到南边有喊砸车、掀车的声音,看见石头飞向交通稽查车,由于人多距离远没看清谁扔的。(7)证人李某甲于2014年11月23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18日上午8点,交通查车的堵着好运来饭店门口,准备清理停放在饭店内超载大货车,我和好多人站在好运来饭店门口,一个穿黄色衣服的中年男子喊我们上342省道堵路,我们这些人跟着上了路。一个光头男子喊我们去砸交通的车,有几个人跟着去了,我没去站在路上,后来来了一群防暴队员,我们就跑开了。(8)证人卢某于2014年11月21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18日上午9点多,交通上查车的去好运来饭店停车场清理车辆,我站在路北看,交通上进大院十多分钟,从好运来饭店西门出来一伙人,领头的是个大个子,他们上了342省道把车辆拦住了。领头的大个子叫什么不知道,他家是枣庄的,平头、四方脸很胖,穿一个红色的羊毛衫。大个子领着人把路堵上,我就从东川饭店往西走,听到有个临沂口音的说“路上走的车不查,去查停车场里的车”,其他人跟着起哄,这时路全部堵上了。过了一会派出所来了,几个堵路的跟派出所的人吵吵,其中有个领头的吵吵的厉害,让派出所的带到警车上。(9)证人付某于2014年11月20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18号早上,我站在好运来饭店门口第一辆车旁边,看交通上怎么扣车,这时听到有人嗷嗷往公路上跑,看到陈某乙招呼他们一块跑车的人上公路上堵车,我在饭店门口等了一二十分钟,也到公路上。我看到一个穿皮衣的光头中年男子,有三十多岁,胖乎乎的,他带头起哄,还有一个留着平头的胖乎的中年人也跟着起哄,还有一个戴眼镜的青年起哄,他们说去把交通上的车给掀了,一部分人跟他们去了,走到交通桑塔纳轿车前,没掀又回来了。回来后他们就骂交通执法人员,又吆喝着砸车,其他人也响应,他们从路上捡起石头、瓦块砸停在路南东边的桑塔纳,又砸饭店门口的依维柯。派出所人来了他们就不砸了,民警过来制止不让堵路,路上人太多没有听的,后来来了很多特警。临沂的货车驾驶员提议堵路的,谁不知道,枣庄的刘磊吆喝我们枣庄的人去堵路,陈某乙招呼枣庄的人上路堵路。(10)证人李某乙于2014年11月19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一个留着平头胖乎的中年人说去把东边交通上的桑塔纳轿车给掀了,接着有人跟后面往东走,走一半就回来了,那个中年人又说给砸车,其他也都响应,他们从路边捡石头、瓦块等东西往东扔,砸停在路南东边交通执法车,后来民警到现场制止。留平头中胖乎的中年人提议砸车。砸车的人有五六个,其中一个光头中年人,他带头砸的,他砸的厉害,这人是枣庄的。(11)证人高某甲于2014年11月23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刚开始堵路的有四五十人,多数是驾驶员、车主,后来人越来越多。印象最深的是一个个子很高的枣庄人,光头,长脸,他当时喊了一句“是驾驶员都上路堵车,把路给堵上,让交通上给个说法,为什么车在停车场还查”。(12)证人肖某于2014年11月18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路上堵车听口音是枣庄的,其中一个穿红色毛衣,从一开始拦车他就很积极,到后来派出所民警去了还拦着小车不让走,被民警拉到旁边了。临沂、日照的老板一般养几辆车,平时各跑各的,不抱团,枣庄的车老板都养很多车,听口音这些人是枣庄的。(13)证人吕某于2014年11月19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18日10点多,一个穿红毛衣的人,也是我们枣庄的,站在路中间说“不行就堵路,堵上不让车过去”,说着还去拦车。我也随大流去堵路,一会路上聚集了很多人。民警去了,要求堵路的人员离开,可大家不听民警的,很多人和民警理论,一个个子很高的,临沂口音的人和民警讲了很长时间说“把交通的车给掀了”,路南边有七八个人捡石头砸交通执法车。堵路的大部分不认识,有的是老板,有的是司机,主要是枣庄和临沂的人。(14)证人李某丙于2014年11月19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有一个光头男子拿石头砸车,其他人也跟着从路边拿石头朝交通执法车砸。(15)证人房某于2014年11月19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18日早上9点多,陈某甲开车到东川饭店院内,我、刘某甲、张某甲和其他大货车司机都上路看交通查车的,后来大货车司机越来越多,很多人都上路中间站着把路堵死了。看了一会交通找人开锁,听到交通上喊驾驶员,我站了会到路北。路南有人拿石头砸交通执法车,砸一辆依维柯,后来110和特警来了。(16)证人张某甲于2014年11月19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房某的证言一致。(17)证人孟某于2014年11月23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18日早上9点多,站在好运来饭店西门,听见有人喊“是驾驶员的都到大路上去,把路给堵住,别让交通的人把车弄走,谁要不去我们就骂了”接着我看见四五十人到岚济路中间堵路。这四五十人多数是枣庄的,车辆都放在好运来饭店、朋友饭店,后来堵路的人越来越多,最多的时候一百多。(18)证人宋某甲于2014年11月24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18日上午9点多,在东川饭店大院内,外边大路上很多人,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也没敢出去。(19)证人王某甲于2014年11月22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18日早上七八点钟,我站在好运来饭店东门,看到好运来西门有人扔石头砸依维柯车,我过去看看。谁堵路的不知道,谁砸车的不知道。(20)证人陈某丁于2014年11月23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18日早上,听说交通的人在清停车场,我到路上,看到好运来西门停一辆依维柯,路上还停两辆交通的车,交通上的人拿喇叭喊一辆大货车驾驶员让开车门,驾驶员不配合,交通的人查第二辆车货车时,附近很多人,不知道谁喊“都去堵路”,我和他们一起到路上堵路。堵了十多分钟,我回到车上洗脸又过去,在返回的路上,看到有人朝交通的车扔石头,看到一个中年男子说“横着也是死,竖着也是死,把交通的车给掀了,砸了,十来个人就能给掀了”,但没有人去掀车,过了一会巡警来了。(21)证人姚某于2014年11月21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18日早上,交通稽查站执法人员清理路两边停的大货车,驾驶员都锁门走了,执法人员到饭店内找驾驶员让他们开车,这时有四五十驾驶员和他们理论。10点,有人喊上路堵路,还说谁不去堵路就骂谁,骂得很难听,一百多人把路堵死了。堵了十几分钟,路北来了十几个人,冲到路南喊砸交通执法车,从地上摸石头往执法车上扔,砸了一会就不砸了。(22)证人宋某乙于2014年11月19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姚某的证言一致。(23)证人王某乙于2014年11月19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当时站在路上听有人说把交通执法车砸了,一群人往交通执法车那边走,走一半又回来了,接着又吆喝砸车,有十多人拿起石块等砸执法车。等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就不砸了。(24)证人张某乙于2014年11月18日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到东川饭店附近,看到岚济路被堵了,路上停了很多车,路上的车已经开始行驶了,听现场的人说刚才交通局查车的,有人把交通局的车给砸了,还站在岚济路上堵着过路的车辆。(24)证人孙某乙、何某、汲某、郇庆双、唐某、孙某丙、鲁某、宋某丙、朱某、史某、高某乙、解某甲、郑某、潘某、夏某、梁某、杨某、吴某、韩某甲、解某乙、韩某乙、刘某乙、王海等莒南县交通监察站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8日,莒南县交通监察站配合临沂交通监察支队检查停在岚济路、东川饭店、好运来等饭店门口的大货车,驾驶员、车老板、车托起哄,一伙人到路中间把路堵了,一伙人拿石头砸车。堵车的大多数是枣庄人,带头堵车的一个大约四十岁,大头方脸,穿一件红毛衣;另一个四十多岁,光头,长脸,穿一件黑色的夹克;还有一个男的三十多岁,平头,脸较白,穿一件黑上衣,上衣胸前有红杠;还有一个女的,三十多岁,长头发,穿一件白色毛呢上衣。莒南县的车托有薛昭雪、宋玉祥、马厚刚、彭海亮、刘洋等,这些车托天天跟着执法车,守在单位门口,如果我们执法车出来查车,车托就用对讲机吆喝,说我们执法车出来了,我们经常查不到车。(二)辨认笔录1.2014年11月21日16时22分至16时26分,莒南县民警组织不同男性照片12张,由证人陈某丙对提议掀车、砸车的光头中年人进行辨认,其指认出6号照片即提议掀车、砸车的人,经比对系被告人冯某甲。2.2014年11月21日16时27分至16时30分,莒南县民警组织不同女性照片12张,由证人陈某丙对长头发、穿毛呢上衣的女人进行辨认,其指认出8号照片即提议堵路的女人,经比对系被告人陈某甲。3.2014年11月23日16时18分至16时23分,莒南县民警组织不同男性照片12张,由证人冯某丙对光头长脸中年男子进行辨认,其指认出12号照片即光头中年男子,经比对即系被告人冯某甲。4.2014年11月23日11时48分至11时52分,莒南县民警组织不同男性照片12张,由证人李某甲对光头长脸中年男子进行辨认,其指认出10号照片即光头中年男子,经比对系被告人冯某甲。5.2014年11月21日12时15分至12时22分,莒南县民警组织不同男性照片12张,由证人卢某对穿红羊毛衫男子进行辨认,其指认出3号照片即穿红羊毛衫男子,经比对系被告人陈某乙。6.2014年11月23日11时51分至11时55分,莒南县民警组织不同男性照片12张,由证人高某甲对光头长脸中年男子进行辨认,其指认出2号照片即光头中年男子,经比对系被告人冯某甲。7.2014年11月21日12时35分至12时41分,莒南县民警组织不同男性照片12张,由证人姚某对砸车的人进行辨认,其指认出3号照片即冯满意,经比对系被告人冯某甲。8.2014年11月22日22时43分至22时56分,莒南县民警组织不同女性照片20张,由汲某对教唆堵路的白衣服,长头发妇女进行辨认,其指认出13号照片即教唆堵路的妇女,经比对系被告人陈某甲。(三)书证1.抓获经过:2014年11月18日10时许,莒南县公安局接莒南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稽查站报警,称在342省道莒南县坊前镇东川村路段有七八十人聚众堵在路上堵塞交通,致使交通堵塞。接警后,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将龙某、付应刚、钱明伟、孙某甲四人传唤至莒南县公安局。2.被告人陈某乙于2015年1月7日到莒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1月21日到莒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冯某甲于2015年1月20日到莒南县公安局投案。3.违法犯罪前科查询:经查询,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均无违法犯罪前科。4.常住人口信息查询。5.莒南县交通运输局证明:莒南县交通运输局于2014年12月10日出具:2013年下半年开始,我局执法人员在路面执勤时经常发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驾车尾随执法车辆,在查扣违法车辆时,这些人以种种借口进行阻挠,一会说车主,一会说是朋友的车,要求执法人员放行照顾。经了解运输户得知,这部分人是协助车辆逃避检查的车托、黄牛。他们平时聚集在交通监察站门口监视执法车辆动态,随时给运输户通风报信;在执法人员检查他们所保护的违章车辆时进行恶意阻挠、恶语恐吓。201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342省道坊前段查扣违法车辆时,更是鼓动部分运输户堵塞交通、砸执法车辆,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这部分人员存在严重影响交通行政执行工作,破坏运输市场秩序,妨碍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经了解他们分别是薛昭雪、尹艳、尹记航、程连国、吴向龙、彭海亮、宋主祥、刘洋、崔志强等。6.出警经过:坊前派出所接莒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赶到岚济路东川村路段,该路段交通完全堵塞,现场秩序十分混乱,大量车辆停滞在公路上,货车司机和围观群众约几百人,拥堵在公路及两旁,情绪十分激动。出警人员立即疏导交通,寻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耐心细致的给货车司机做思想工作。7.坊前派出所民警自述材料:坊前派出所出警人员徐传祥、董书红证实,出警人员在现场疏导交通,看到一个穿红毛衣的中年男子领着一群人,赶过去拦住后面要走的小货车不让通过。董书红要求这名男子服从安排,不要阻拦车辆,这名中年男子不听劝说,还和董书红发生争吵,董书红准备把他带离现场了解情况,其他人跟着起哄,致使现场无法控制。随后看到路南边有几个人正在拿石头扔向交通执法车辆,当时他们站在同一棵树后面,没看清是谁。赶过去的时候看到一个一米多,四十余岁的光头男子从树后跑出来。8.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出警情况说明:2014年11月18日10时许,交警大队接莒南县公安局指令,安排洙边中队和坪上中队民警带协警赶到现场。堵路路段从坊前镇莫龙头大桥往东到临港地界,长约6公里,双向四车道均已严重堵塞,路上车辆无法通行,且路上车辆越来越多,交通堵塞越来越严重。民警经过长达3个半小时疏导后,交通拥堵情况得以解除。9.省道岚济路基本情况说明:岚济路莒南县1996年建成通车,2008年改建,一级公路,双向四车道,路面宽度为23米,路基宽度27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平均日交通量为17250辆,是连接临沂市与日照市的重要交通运输通道。10.车辆维修清单:鲁Q×××××依维柯维修费用共计3685元;鲁Q×××××桑塔纳维修费用2600元。11.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及相关规定。(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冯某甲于2015年1月20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11月17日晚,和龙某开车走临港经济开发区发现有查车的,就通知龙某,然后把车藏在胡同里,晚上10点多,交通下班后,将货车开到坊前镇好运来饭店。18日早上,发现交通上的车在岚济路上转,我们的大货车都超载、超限不敢走,很多车主和司机都站在岚济路两侧看情况。我和龙某从东川饭店吃完饭回到好运来饭店,碰到交通稽查人员开依维柯将好运来饭店西门堵住,交通人员喊第一辆货车,让司机赶紧开车接受处理,陈某乙和稽查人员吵起来,周围的货车车主和司机都在起哄,稽查人员喊了一会也没有司机过去开车。这时刘磊说,他们那里拆迁的时候,老百姓都去路上把路给堵死了,房子没法拆,现在我们一起去岚济路把路堵死,交通稽查人员就不会查我们的车。这时莒南县一个车托站在路上,喊我们路边的人到路上堵车,很多车主和司机开始往路上走,当时我还喊龙某、陈某乙等人一起上路。我先到岚济路北侧车道,我和陈某乙站在一辆大货车前边,把车拦住,还有一些人把岚济路南侧将将自西向东的车拦下,我们将岚济路双侧车道给堵死了。我一直站在路北侧,陈某乙从路北到路南来回几趟,路上人太多,他干什么不清楚,过了很长时间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民警到岚济路北侧指挥被拦下的车辆,路上的人都拦着车不让走,陈某乙和龙某在警察旁边,民警看到放不走车,去了东边。这时有人喊去砸交通的车,把车给掀了,很多人往路南走,我从路北到了路南,从路边捡起石头,先往东扔石头,砸一辆交通的轿车,又往南扔石头,砸堵在好运来饭店西门口的交通依维柯车,当时有十多个人扔石头砸车,其他人都不认识。我们砸了车后又到岚济路上站了一会,很多警察到现场,老板卢某让我快跑,我就往西。后来回到枣庄听说龙某等人被抓了。谁提议砸车的不知道,我听见的时候好几人都喊着去砸车,不知道是谁喊的,当时路上很多人,有些人不认识。我当时留着光头,穿一件黑色的棉袄,黑色裤子。现场有两个光头,那个是戴眼镜的光头。2.被告人陈某乙于2015年1月7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11月17日下午5点多,我和冯某甲、付应刚等人的货车从日照港拉了铁粉走到临港的时候,付应刚说莒南交通监察站的执法人员正在查车,我们把车停放在岚济路南侧的好运来饭店停车场。18日早上8点多,我们看到岚济路上有交通的车辆来回转,很多货车司机在好运来饭店门口议论,说临港的车都被清理了,还要来清理饭店里的车,过了一会,交通上的依维柯停在好运来饭店门口,一个交通上的人喊好运来饭店西门第一辆车,让驾驶员抓紧开车接受处理,喊了很长时间没人过去。这时冯某甲到我和付应刚、龙某等人身边,说“都在路上站着,拦车把路堵上,不让交通上把我们的货车扣走”,我问“谁让拦车”,冯某甲说车托让拦的。我和付应刚、龙某等人跟着冯某甲上了路上,我们先到北侧车道将从东往西的车拦下,然后又到路南侧把从西向东的车辆拦下。我们拦车堵路的时候还有其他人在路上喊“司机都到路上来,把路堵死,不能让我们的货车开走”,具体是谁喊的没听清,路上很多人。过了很长时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去了,民警到北侧车道指挥被拦下的车辆,我又过去给拦下,民警把我拉到路北边,我没再去拦车,其他人站在车前边拦着。这时不知谁在南侧车道喊,把交通的依维柯车给掀了,要不就给砸了,当时我站在路中间没过去,后来听说冯某甲参与砸车,其他谁参与砸车不知道。我看砸车了,我又去路北侧车道,民警还在那里要放车,我过去拦着派出所民警不让车走,民警说我成典型了,要把我抓起来,我一听害怕就跑了。当天我穿一件红色羊毛衫,穿黑色裤子,留平头。3.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2月4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11月18日上午8点左右,货车司机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交通监察上对停在岚济路两边和东川等饭店门口超载大货车进行清理,我们的大货车停在饭店停车场内出不来。我就开车去坊前镇,当时交通运输监察站的人员对停在路边和饭店内超载大货车喊话,让这些大货车配合检查,交通监察站的依维柯车停在好运来饭店西门口。一部分人开始鼓动司机、车主、车托到岚济路上拦车,把岚济路堵上。刘某甲也上路拦车,很多人都上路站上,把路给堵死了。派出所民警来了,但是出警的人员少,路上有几百人,制止没有听的。一个留着短发的说,把交通的车给掀了,接着看到几个人在路南边拿石头、石渣什么的朝东砸交通执法车辆,砸停在路南边的桑塔纳和依维柯执法车,后来大批警察去了才把事态控制。堵车主要是车主、车托、司机,刚开始他们一群人上路上拦截过往的车辆,后来越来越多的车主、车托、驾驶员参与堵路,路上有二百多人,从上午10点左右一直堵到下午一两点钟。4.被告人刘某甲于2015年1月21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11月18日早上8点左右,我、孙某甲、张某甲各开货车走到坊前镇看到路边停了很多大车,交通的正在查车,我就给老板陈某甲打电话让她来看看,她让我们把车开到停车场,我们把车开到东川饭店院子里。9点多,陈某甲开车到现场,我们几个人和其他大货车司机、车老板等都上路两边看交通查车的,大货车司机、车老板越来越多,有二百多人聚集在路两边看查车的,接着有人上路堵路。我和陈某甲到公路隔离墩的南边,这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蓝色货车,我伸手把货车拦下,那个司机向前走一下,我站在车前头,这辆车被截停了。我又走到公路南边路北侧,一辆黑色轿车被穿红毛衣的男子拦停,我接着也跟着过去了。我们就在路上走来走去,路南边有人拿石头砸交通执法的依维柯车,我没砸。他们又朝东边路南的交通执法车扔石头。我和大部分人都站在路上看,其中一个人是秃头,其他特征想不清了。从我们开始拦车堵路到我跑的时候拦了两个多小时,11点我驾驶的大货车被交通监察站的工作人员清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为实现个人目的,召集大货车司机及车主上路,拦截岚济路过往车辆、用石块砸交通执法车辆、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省道342线莒南段交通堵塞长达3小时,被堵车辆达到上千辆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是这一后果的组织、指挥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乙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乙拦截过往车辆,阻塞交通,其客观行为起到了聚众作用,且由此发生了扰乱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莒南县交通运输局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的社区建议对其进行帮教和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甲、冯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冯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刘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钦欣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人民陪审员  殷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