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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11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