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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阳盛茂源热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世代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盛茂源热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世代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5288号原告:沈阳盛茂源热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坤芳,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际峰,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系该单位法律顾问,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世代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尹传东,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春、于金波,均系辽宁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盛茂源热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世代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盛茂源热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0.40元,减半收取5410.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