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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曹雪蕾与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雪蕾,邵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842号原告:曹雪蕾。被告:邵刚。原告曹雪蕾为与被告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邵刚支付原告货款81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8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雪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曹雪蕾与被告邵刚自2014年起发生红木家具买卖业务往来。经原、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结算,被告邵刚尚欠原告曹雪蕾货款81000元。后经催讨,被告邵刚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雪蕾货款81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邵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杜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