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刑更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庄俊伟假冒注册商标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16号罪犯庄俊伟,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法人,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以庄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庄俊伟于2014年5月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庄俊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但该犯财产刑数额高,履行数额低,悔罪表现一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裁定如下:对罪犯庄俊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