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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高文彬与李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彬,李海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423民初1133号原告高文彬,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马向敏,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丰,男,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经商,住临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30日借原告5万元,2014年8月31日借原告3.5万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借原告10万元,2016年4月5日借原告15万元,共计33.5万元,2016年5月10日原告从被告处拿了4万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原告29.5万元,以上借款利息为1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海丰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高文彬150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高文彬145000元。二、原告高文彬不再要求被告李海丰支付利息。其它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为2862.5元,由原告高文彬负担。审判员  王燕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