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行审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温州市鸿泰环卫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鸿泰环卫工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4行审17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林彩萍。委托代理人董力奔、黄洁琼。被执行人温州市鸿泰环卫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杨杨。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城法处字[2015]第002-09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鸿泰环卫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缴纳加处罚款165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温瓯城法处字[2015]第002-09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2项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市鸿泰环卫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65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同日送达。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温州市鸿泰环卫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温瓯城法处字[2015]第002-099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的金额为1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舒 晨 来源: